甘州在线讯(通讯员付聪林 王志红)近日,甘州区法院西郊法庭对沙井镇3个村10户农民诉白某某拖欠种子款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白某某偿付拖欠10户农民的种子款和授粉补助款共计171263元。
2011年初,沙井镇农民白某某以其受酒泉市某种业公司委托,在沙井镇落实番茄制种面积,称将以每亩18000元包收购制种,并约定先期投入的款项。同年2月20日,曹某某等4人在白某某提供的盖有酒泉市某种业公司公章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上签字,杨某某等6人未在合同上签字,但10农民都种植了这家种业公司的番茄植种。同年9月至10月期间,种业公司收购了10农民种子后,分别出具了载明合格种子和不合格种子数量的入库单。直至2012年4月,种业公司未支付种子款。经没有拿到种子款农户的催要,种业公司在同年4月8日出具了合格种子款、每亩地授粉补助2000元于当月月底付清,报废种子款按比例限期付清的欠条,并签字盖章,且附有具体付款表,白某某在制种农户的要求下,自愿在欠条复印件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做为担保。但后来种子公司到期未支付制种款,农户们向白某某催要,2012年5月白某某将种业公司要来的钱款付给了部分农户,曹某某等10人的种子款支付,酿成纠纷,并将白某某诉甘州区西郊法庭。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曹某某等10户农民领取预付款,种植了酒泉市某种业公司的番茄植种,并向种业公司交付了番茄种子,种业公司没有及时付款,在农户催要下出具欠条一份,因该欠条涉及到17户农户,曹某某等10原告手中仅持有欠条复印件,复印件上白某某签字担保,其担保有效,对10户农民要求白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待白某某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还可以依法向种子公司行使追偿权,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