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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企业多种合作模式奠定我国种业发展基础
2013-01-21  浏览:193

    广西玉米研究所与兆和种业结盟

  “与企业合作后,研发速度明显加快。2012年我所有5个玉米新品种通过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广西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所长黄开健说。该所与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玉米成果转化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后,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90%以上,不仅企业得到发展,育种研究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提高,工作积极性大增,科企合作实现了双赢。

    吉农高新改造原科研单位办的企业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签署的《科企合作协议》规定:双方的研发机构联合进行玉米种子的研发工作,研发成果全部归企业所有;研发机构的人事权归企业管理。吉省院与吉农高新的合作关系是股东和控股企业的关系,双方资产清晰、管理权限明确、知识产权分配清晰。在合作中实行了“五明确”:一是明确企业与吉省院玉米研究所的关系。原玉米所进入企业的人员,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仍由企业承担。吉省院为其保留事业身份,到退休年龄回省院退休。吉农高新作为合作的主体和费用支付方,对玉米所行使管理权。二是明确企业与吉省院的权限。企业对玉米所行使的管理权:决定玉米育种方向及科研资源配置;决定课题组设立、撤并及人员变动;决定人员工资、奖金各福利待遇。吉省院对玉米所管理的主要内容:在编职工的档案工资变动;以院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党群工作等。吉省院提供行业指导,为公司提供有偿使用的实验用地和省院各异地实验站。三是明确经费来源。进入企业的原玉米所职工工资及业务、公务经费均由企业支付,吉省院只支付玉米所在编职工的国家下拨的个人福利部分;合作双方可以双方名义或以吉省院名义单独申报项目,如以省院名义所报项目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入省院资产账,吉农高新可以使用。四是明确股权和激励政策,规定玉米所的育种专家持有企业股份,享有股东权益;研发人员享受企业年终奖和品种销售提成、转让提成、项目提成等激励政策。五是明确品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双方合作或单独一方培育出的品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吉农高新所有。吉省院不再与除吉农高新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品种商业化开发合作。

    京研益农科技搞内部股份合作

    北京京研益农科技发展中心和国家蔬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即原北京蔬菜研究所,双方自2005年起定期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京研研发人员与蔬研中心的研究人员共同合作建立研发团队,双方的研发人员共同参与。合作成果由京研与蔬研中心共同所有。通常成果的所有权,如专利权属于蔬研中心;成果的支配权,如独家代理权归京研所有。

    黑龙江省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身份不变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2011年12月将省农科院的9家分院(研究所)与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龙科种业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下设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和小麦各创新分中心,创新分中心下设专业育种研究所。进入创新中心的科研人员由省农科院提供优惠政策,科研人员在原单位的课题、项目、科研人员身份等给予保留,待时机成熟后,科研人员逐步过渡到龙科种业中。创新中心选育的新品种所属权归龙科种业,龙科种业统一市场开发,产生效益后反哺研究所(分院),提升与促进其公益性、基础性研究能力。

    大华种业与科研单位成果分享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大学合作,由大华种业提供育种场地、辅助育种技术人员、研发经费和配套设施等,双方共同研究制定育种方案,进行品种研发和人才培养。育成的品种,可以一方独家申报或联合申报审定,但生产经营权由大华种业独占许可,其许可费用经市场评估,由双方根据各自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分享。合作双方在公司建立“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生工作站”,共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并将育种基地作为研究生的应用研究基地,大华种业给在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发放生活补贴,并优先聘用愿意在此就业的毕业生。

    荃银高科委托科研单位定向研发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分别出资100万元,委托安徽省农科院作物所、石家庄农林科学研究院对“小麦新品种选育”进行研究;2011年又出资280万元委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对“五山丝苗”进行开发。通过委托研发选育出的品种通过审定后,由荃银高科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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