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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2012-12-02  浏览:475
索 引 号: 07B030704201200061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2]82号  生成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 2012年11月28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办公厅对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有关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2]2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单一中量元素肥料应当申请肥料登记。对未取得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单一中量元素肥料的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
 
     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加工。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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