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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经》中资种企攻坚:一场不对称的战争
2012-08-07  浏览:213

  自我保护的悖论

  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颁布后,中国种业全面市场化改革启程,外资种业也相继进入中国市场。为了避免当时甚嚣尘上的“外资种业威胁本土命脉”、“国内种企将全面沦陷”成为事实,《种子法》对外资进入中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种子(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业务必须成立合资公司,且所占股份不得超过50%”。同时,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品种审定制度,进口品种无法直接进入销售市场。

  “这些措施的实施,在初期确实对抑制种子进口起到了关键作用,并给本土种子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改制时间。但是到了今天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从长远看不利于本土种企的发展。”不愿具名的那名种企老板直言说。

  一个例证是,虽然受制于政策因素,外资携优势品种与天量资金进入合资公司后没有一家实现控股,但是合资公司中管理团队以外资公司居主已经成为行业中的公开秘密。

  《新财经》记者连线采访中得到的信息也显示,合资企业中的利润有60%左右为外资种企所贡献。而目前,中国上市的种业公司中,像隆平高科(20.49,0.66,3.33%)登海种业(20.00,0.60,3.09%)敦煌种业(6.62,0.06,0.91%)等,均有外资种企巨头们的身影。

  许雷也表示,通过合资公司股份限定,已经无法阻止外资种企在中国的大肆扩张。更可恨的是外资种企在研发时通过做手脚,使得它的种子只能使用一季,因此农民需要每年买外资种子。

  那么目前实行的种子品种审定制度,能否保护中资种企的利益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国种子公司刚刚从垄断进入自由竞争市场时,品种审定制度在外资种企进入中国形成的壁垒作用,在无形中确实保护到了我国的本土种企。因为当时无论从资金、技术、经验还是规模上,中资种企确实无法与外资种企抗衡。

  但是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十多年品种审定制度暴露出的问题,不仅没有得以遏制,反而越加严重,进而引发了新的负面影响。如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巨大的需求与高度集中的权力使品种审定潜规则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暴露出的弊端已成为新品种选育和种子产业发展的瓶颈。

  不愿具名的种企老板向《新财经》记者表示,《种子法》实施时,全国从事农作物育种的科研单位有450家,目前已经超过2000多家(人),而且个体育种人员所占比例相当大,因此参加审定的新品种一年比一年多。本来建立审定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推广良种”,可现在很多科研单位申报评审,相当于进行科研成果鉴定,并不是以推广为目的。因此如此下来,“审定品种中有1/10的品种具备推广价值就相当不错了,而且同质化严重”。

  接近监管层的一名人士向《新财经》记者透露,国外审定一个品种需要经过DUS测验和VCU测定两个环节,而国内省略了DUS的环节,这也使得新品种通过审定变得容易,导致国内企业纷纷抢审农作物品种以图尽快投入市场“套现”。在不少省份,每年审定的水稻品种超过100个,但大部分只是不同品系的组合,而并非真正的创新优良品种。

  另外,一个玉米品种正常渠道通过审定,通常需要花费数万元;而非正常审定一个品种要付出20万~30万元,国审品种要付出40万~50万元。上述事例在业界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这使得那些真正的优良品种不一定能通过审定,而表现平平的品种则可能顺利过关。另外,缺陷品种通过审定,给农民带来重大损失的案例已经非常普遍。

  业内人士还反映,我国品种审定区域划分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由各省、市组织自己的品种区试。这就造成有的相邻省份本为一个生态区域,却在品种审定工作中被人为划开,这是不科学的。另外,我国的评价体系尚不完善,如品种的抗逆、抗病性在实验室获得的鉴定结果,与田间表现不一致,导致有些审定的高抗品种在生产中却不抗。

  “这些本来都是为了保护本土种企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十几年的实践表明,它并没能使本土种企做大做强,反而外资种企的扩张却是异常迅速,这值得我们反思。”那名不愿具名的种企老板向《新财经》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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