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又到春播时节,也是农资销售、使用的旺季,不少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药种子时因不慎,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农药种子,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11年3月初,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铁盖乡委曲村36户农民从共和县某种子公司购买了青油14号种子162斤,种子播种出苗后,便发现有一部分枯苗,农民再次补种后仍旧干枯死亡。于是受损农民到共和县消费者委员会,对共和县某种子公司购买的种子出苗干枯死亡一事进行了投诉。
共和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取证,发现36户农民种的107.21亩油菜苗死亡率达到50%以上,农民投诉情况属实。随后,消委会还联系相关农业技术人员,再次进行了实地查看,得出结论:菜籽苗干枯的主要原因是种子青油14号中掺杂其它种子所致。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种子公司和受损农民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种子公司赔偿36户农民现金40740元。
2011年2月23日,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村民星某等15户农民,从青海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高原“448”牌小麦种子共计1500斤,3月20日前后播种于38亩耕地中后,发现该种子发芽迟,出苗率不足60%,减产成定局。15户农民投诉于城北区消协,城北区消协随即召集农民代表、青海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青海种子站专家前往田间现场勘验,专家勘验结果表明:小麦出苗率低的原因是某农牧科技公司对种子储藏不当所致。经调解,由青海某农牧科技公司按每亩800元给受损农户予以赔偿,共赔偿30400元。
为此,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农资消费警示,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查验经营者有关证照,索取购物凭证,保留少量样品,以便维护自身权益。慎重选择购买场所。一定要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农资经营者除了应持有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具备本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不要图便宜,要注重内在质量,不要轻信走村串户的推销者,对散装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尽量不要购买。还应注意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志、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及使用说明等。如有可能尽量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同时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所购买农资的详细内容,注明购买的时间、数量、单价、农资的名称、产地、含量等,当面核对实物与发票所注明的是否一致。如果购买数量多,最好与经营者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保留少量样品,以备发生问题时更好地分清责任。一旦农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与经营者交涉,同时,第一时间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以便及时、有效地调查、取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现农作物出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以得到帮助、判明责任。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换种、补种、技术指导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城北区消协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资经营者应当保质保量地为农民提供种子等农资产品,确保农业丰产丰收。(作者: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