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农业局汉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各工商行政管理所、种子经营户:
《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县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种子市场竞争有序,种子质量明显提高,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执法管理工作难度加大。“无证”经营、制假售假、越区种植、乱引乱调、随意委托、侵犯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严重地威胁着生产用种安全。为此,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种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无可替代的特殊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基础,只有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才能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需要,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践行“中央一号文件”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抓住各个环节,把技术的优势和执法的权威性有机结合起来,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二、加强“证、照”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依据《陕西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具备有取得农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具备种子专业知识的人员。因此,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经过县级农业局专业培训,并取得农资经营“合格证”书或有农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的从业人员,持委托书、年审合格的农资经营“合格证”书、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从事代销种子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其单位名称只能核准为“xx经营部”、“xx代销点“、“xx直销店”不得注册“xx种子公司”。严禁鱼目混珠,主体不清,误导农民。对已经办理的,在年检时应予以规范。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三、整章建制,建立合法主体
按照陕种管发【2012】11号文件及“种子执法年”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主体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重点检查市、县级发证和专门经营不打开包装销售及接受委托销售包装种子的门店,此类门店为销售终端,不得再进行二次委托或设立批发业务,也不能成为某一品种在本辖区内的总代理、总经销。不允许设奖销售种子,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已不具备资格及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结果。
四、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质量抽检等手段,开展“八查”为主要内容。一查企业资质:登记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登记种子经营者的购销合同和委托代销合同,核实是否真实有效。二查品种审定:检查经营的种子是否通过审定,是否超区域销售,并登记每个品种的审定编号备查。三查种子包装:检查销售的种子是否包装,是否存在散装销售现象。四查标签标注:检查标签标注是否真实、规范、完整,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标注。五查品种真实性:抽查种子样品检澜品种真实性。六查种子质量:检查标注的质量指标内容是否规范,检测销售种子的质量指标是否达标,七查经营档案:检查有无经营档案、记载内容是否全面、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八查售后服务:检查是否有售后报务指导和质量服务登记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案要案要适时曝光,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大种子执法力度的联合行动计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切实抓好本辖区内的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管理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联合执法、有分有合,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同时,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构建和谐汉阴而不懈努力。
汉阴县农业局
汉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