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农业厅文件
闽农种〔2008〕128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规范引种行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规范引种行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申请、受理、试验、公告等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农作物,即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茶树等9类农作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引种行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福建相邻省份引进已经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第五条 从非相邻省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福建相邻省份指浙江、江西、广东三个省。
第二章 引种试验
(一)申请者;
(二)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
(三)品种来源(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四)相邻省品种审定证书及公告;
(五)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应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收到引种试验申请书1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引种申请被受理后,申请者应在1个月内交纳检测费并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检测费并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引种试验;逾期不交纳检测费或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第九条 引种试验包括一年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区域试验点数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点数不少于3个。
第十条 引种试验的试验方案、观察记载项目和标准(包括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与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一致。
第十一条 在生产季节,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引进品种生产试验现场进行田间考察评议,由参加考察的委员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应作物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品种试验结果及田间考察情况,提出品种引种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引种试验结束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品种试验报告。品种试验报告包括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一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的结果以及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应作物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品种引种鉴定意见。
第三章 引种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书;
(二)申请者身份的证明;
(三)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明;
(四)本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品种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福建省农业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发布引种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品种引种公告应当明确引种的品种名称、适宜种植区域。引种编号为闽种引作物类型(××××)第×××号,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引种编号在农作物种子标签上与原品种审定编号一起标注。
第十七条 公告引种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退化情况时,经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鉴定,由福建省农业厅发布公告,停止该品种在福建省的经营与推广。
第四章 附则